上海藤田天山住宅開發有限公司1戶債權處置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
發布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6:09
上海藤田天山住宅開發有限公司1戶債權處置
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
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資產”)將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7日就上海藤田天山住宅開發有限公司1戶債權開展處置清收合作方公開招募活動,現公告如下:
一、清收處置標的:浙商資產享有的對上海藤田天山住宅開發有限公司1戶債權(以下簡稱“標的債權”)。
標的債權是指浙商資產對債務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債權(包括貸款本金、表內利息),以及產生或依附于該債權的擔保權利等從權利、附屬權益和轉化于該債權的其他權益。標的債權利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和相關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標的債權的法律形態可能經初次處置、二次處置甚至多次處置以后已經發生變化,還包括對已申報并破產終結企業的債權,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權。浙商資產前手預付而應退回的法院受理費、律師代理費、鑒定評估費用等費用如未轉讓給浙商資產的,不包括在處置標的債權范圍內,該等費用收益仍歸屬于浙商資產前手享有,由浙商資產代為受領。
截止處置基準日2024年12月31日,標的債權本金總額人民幣【208,400.00】萬元、相應利息罰息以及由此派生或與此相關的其他權益,其中:截至基準日的利息為人民幣【355,736.12】萬元。上述債權金額情況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或按標的債權文件和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的具體金額為準。
抵押物:上海藤田天山住宅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天山路765號101室的277套房產,抵押物土地面積8119平方米,建筑面積46387.83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額為21億元及其對應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
保證人: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涉訴情況:標的債權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初54號民事判決書確權;抵押物存在(2023)滬02執790號、余公(經)封通字(2018)10037號等案件查封。
有意者請自行多方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現場走訪、資信調查)并自行評估該標的債權情況,浙商資產僅提供部分參考資料。請撥打咨詢電話或直接來浙商資產現場咨詢。
二、清收處置要求
(一)標的債權預期清收回款目標金額不低于【150000】萬元。
合作方應在浙商資產通知其為正式合作方后的【15】個工作日內與我司簽訂《合作清收協議》并支付清收保證金,該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標的債權預期清收回款目標金額*10%)、合作期限、合作方向浙商資產承諾的基礎收益(如有)、超額分成方案等商務條款,由合作方研判后在處置清收方案中明確,并以最終經浙商資產確認的為準。
若合作方在處置清收方案中有選擇受讓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的,則在入選為正式合作方后,可簽署協議受讓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在簽署完畢相關協議后,合作方支付的清收保證金可轉為相應轉讓價款或首期款。
合作方須在處置清收方案中補充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審核,經浙商資產審批通過方可實施:
1.自然人:無不良記錄,包括無貸款逾期記錄、無不良訴訟記錄、無被執行記錄、無犯罪記錄等。
2.企業法人:工商年檢須為正常狀態,企業無大額貸款逾期記錄、無重大訴訟記錄、無重大被執行記錄、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3.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涉及非法涉眾募集資金(例如非法P2P及其他網貸融資)。
(二)合作方提供的處置清收方案需重點論證以下內容:
1.司法處置方案及其他案件查封解除方案。
2.回款方案:底層資產的變現方案、回款方案以及時間計劃表等。
三、處置清收方案內容要求
處置清收方案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參考我司提供的處置清收方案模板:
1.合作方情況介紹,包括基本情況、產業背景能力、相關運作案例等。
2.標的債權回款目標要素,包括預期回款目標金額、回款方式(一次性回款或階段性回款)、清收保證金金額、合作期限、浙商資產基礎收益(如有)、階段性回款計劃、超額分成方案等商務條款等。
3.對標的債權的處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相關方案及策略、抵押物變現方案、改造方案、銷售方案、稅籌方案以或標的債權、標的債權收益權轉讓方案等內容。
四、合作方主體要求
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招募活動。合作方需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和一定的資金實力,且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合作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準入:
(一)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屬于標的債權所涉及的債務人/保證人及其管理人員等或其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屬于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標的債權所涉及的債務人/保證人及其管理人員等或與其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三)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或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四)屬于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監管機構的規定不適宜作為標的債權清收處置的主體不得參與該資產的處置招募活動或變相參加招募活動。
五、招募公告期限:公告發布日期為2024年3月21日,招募期限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7日10時。
六、處置清收方案的遞交
處置清收方案遞交截止時間:2025年4月7日上午10時。
處置清收方案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合作方為自然人的,需簽名并按手?。?,紙質方案在截止時間之前遞交或特快專遞郵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山南印中心2號樓E201會議室,聯系人:黃翊,聯系電話:156 1860 8247】。
同時,合作方還需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合作方為自然人的,需簽名并按手?。?。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副本),自然人為身份證復印件。
2.征信報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企業提供)。
4.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明材料(企業提供),詳見附件。
5.保證金繳納憑證及承諾函(詳見附件)。
6.送達地址確認書(需包含聯系人、有效聯系方式及郵箱地址等)。
七、方案評審
(一)浙商資產將專門成立本次招募活動專項評審委員會,開展處置清收方案評審工作;并聘請【杭州市西湖公證處】作為公證機構,對本次招募活動評審過程進行全程公證。
(二)浙商資產在遞交處置清收方案文件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方案評審,評審當日由監督人員對紙質方案進行檢查并拆封,評審人員對方案進行評審,同時由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三)處置清收方案中預期回款目標金額低于【150000】萬元的為廢標,不再參與方案評審。
(四)階段性回款的處置清收方案中,清收保證金金額低于預期回款目標金額*10%的為廢標,不再參與方案評審。
(五)評審小組對處置清收方案評審后,浙商資產有權要求合作方對處置清收方案進行補充和說明,或在原處置清收方案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競爭性談判;合作方授權代表對處置清收方案做出的補充和說明,以及在競爭性談判中所做出的承諾,應當視為處置清收方案的一部分對合作方具有約束力。
(六)報名參與招募活動的合作方在3家或3家以上的,由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規則進行評分,現場填寫評分表并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后,根據分數擇優確定擬合作的合作方,評審委員會組長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宣布評審結果。
若最終報名參與的合作方少于3家的,則需重新招募,不再進行處置清收方案評審并通知合作方。
(七)各合作方充分知悉并理解,評審結果還需經浙商資產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方能最終確定,浙商資產可在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通知各合作方。
八、報名保證金條款
(一)有意向參與的合作方需在遞交處置清收方案截止前一天15:00前(即2025年4月6日15點前)將報名保證金3000.00萬元繳納至指定賬戶 (戶名:【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戶銀行:【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賬號:【388367213502】)。招募活動結束后浙商資產將以郵件形式通知報名參與的合作方招募活動結果,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未入選的合作方繳納的保證金退還,入選的合作方繳納的保證金在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后,可直接轉為清收保證金。保證金在繳納期間不計利息。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浙商資產有權沒收合作方已繳納的報名保證金:
1.合作方在招募過程中違反招募公告的相關規定,擾亂招募活動秩序的;
2.成功入選的合作方在收到浙商資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未簽訂《合作清收協議》等協議的;
3.合作方出現下列惡意炒作及市場操縱情形的:(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2)惡意囤貨;(3)哄抬價格謀取暴利;(3)其他通過非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的行為。
九、異議和投訴
(一)合作方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浙商資產提出。
(二)合作方對浙商資產的異議答復不滿意或者浙商資產未在規定時間(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5日內向浙商資產紀檢檢查室提出投訴。
十、其他事項
(一)合作方報名并繳納相關報名保證金,視為作出如下保證。
1.合作方資格。合作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不存在本公告第四條合作方主體要求規定不得準入的情形。
2.合作文件知悉。合作方仔細閱讀并理解了浙商資產發布的招募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規定的合作條件,沒有任何異議。
3.風險和瑕疵知悉。浙商資產已經對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合作方已經對標的債權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的所有瑕疵、風險。浙商資產不對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的價值、收益、清收結果等向合作方作出任何承諾和保證。
4.合作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債權收益權標的性質為債權處置所得收益的利益。合作方不能直接取得債權,也不能直接取得債權項下的實物資產權利。合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取得債權收益權以后,債權人名義仍保留為浙商資產,債權的處置應通過浙商資產名義或授權進行,并應遵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5.合作方入選正式處置清收合作方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限制,導致合作方能夠行使的標的債權數額可能小于標的物介紹中列明的標的債權數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關于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相關規定。
6.合作方已被告知、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介紹揭示的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合作方已經知悉,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1)與標的債權或收益權相關的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2)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情形;
(3)標的債權項下擔保權利可能未生效、無效、消滅或已過訴訟時效等情形(例如主債權未經擔保人同意不可轉讓或擔保人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潛在的擔保人脫保事由;
(4)標的債權證明文件對于標的債權或標的債權收益權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5)擔保物、抵債資產(協議抵債且未辦理過戶)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可能存在欠繳稅費、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6)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主體、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
(7)標的債權事實上可能已經全部或部分滅失;
(8)與標的債權相關的義務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會在受讓人向其追索時提出抗辯或抵銷或存在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
7.雙方若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由浙商資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業務聯系電話:15618608247 聯系人:黃先生
紀檢聯系電話:0571-89773995 聯系人: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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